国内《反不正当角逐法》列出了十一种不正当角逐行为,其中包含强制买卖行为。强制买卖行为是对正常社会角逐的损害,是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损害。它剥夺了买家的选择权,违背了市场经济的规则。
网友提问:怎么样认定强迫买卖罪
律师解答:
强迫买卖罪,是指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强买强卖产品、强迫别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别人同意服务,情节紧急的行为。
有关法律常识:强迫买卖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
强迫买卖行为属一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,这种行为在产品买卖或服务买卖中并不鲜见,因此,本法为了不致于打击面过大,而规定了强行产品买卖行为需要达到情节紧急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。所谓情节紧急,应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:
1、促成不公平买卖,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;
2、多次强迫父易的;
3、社会干扰恶劣的;
4、给被害人及家庭引起较为紧急后果的;
5、强迫买卖紧急扰乱市场的;
6、二人以上一同推行强迫买卖的。
行为人用轻微的威胁方法进行强买强卖、强迫别人同意或提供服务,行为非常有节制、获利非常有限的,情节显著轻微、风险不大的,是一般违法行为,不可以觉得是犯罪。
强迫买卖罪的“买卖中”之条件的认定
本罪需要发生在产品买卖或服务买卖中,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买卖事实存在,虽然这种不平等买卖,是一方强求另一方同意的买卖。假如没这种买卖存在,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当场用暴力、胁迫或其他办法,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,应当认定为是打劫行为,而不构成强迫买卖罪。
一罪与数罪的界限
强迫买卖罪在推行过程中,因行为人的暴力可能致人伤亡。假如致人伤亡的,尽管在强迫买卖罪与伤害、杀人罪之间有牵连关系,但不应当以牵连犯处罚原则处置,而应当分别定罪量刑,以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罚。理由主要在于,强迫买卖罪的法定罪高刑为有期徒刑三年,法定刑期是较低的,可见其中没包括牵连他罪并以一罪处断的刑期,也就是说,假如遇见牵连犯他罪而以强迫买卖处罚时,其三年的最高刑吸收不了他罪之刑,因而如以一罪处断将罚不消罪、依罪刑相适应原则,应当对此种状况作数罪并罚处置。